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报告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一般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作以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