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