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调研。视察或者调研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