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受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