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7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杞麓湖流域,是指以杞麓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通海县。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杞麓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杞麓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杞麓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杞麓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
(一)批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治理职责;
(三)安排下达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统筹协调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杞麓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杞麓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落实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湖泊水生态工作;
(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湖岸、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巡查检查和保洁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杞麓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杞麓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杞麓湖保护。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监督实施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职责,对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杞麓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协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杞麓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通海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规划与管控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杞麓湖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实施退塘、还湿地,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和产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补偿,妥善安置。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鱼塘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畜禽养殖、屠宰和放牧;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十)在杞麓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三)野炊、露营、烧烤、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十四)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民房修缮等建设,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并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商品住宅;
(二)新增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
(三)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屠宰;
(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三)采矿、选矿;
(四)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等设施;
(五)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六)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等;
(七)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八)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倾倒粪便、污水;
(九)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十)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一)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十二)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四)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五)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
(十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杞麓湖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监管。
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原建成的和在建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入湖船只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入湖船只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环境状况。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
推广节水灌溉、精准施肥、绿色防控等技术,优先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化肥包装等农业废弃物,逐步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农田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
杞麓湖流域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杞麓湖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杞麓湖取水计量设施建设、管理,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垂钓管理规定,保护水质和渔业资源。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绿色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保障与监督
征收的杞麓湖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保护杞麓湖。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杞麓湖保护、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杞麓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鱼塘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八)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杞麓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野炊、露营、烧烤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限期清理污染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六)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在湖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新增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三)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屠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毁林、毁草、挖树根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草地,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设施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七)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倾倒粪便、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三)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住宿、餐饮等经营者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