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玉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