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杞麓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