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协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杞麓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通海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