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鱼塘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畜禽养殖、屠宰和放牧;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十)在杞麓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三)野炊、露营、烧烤、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十四)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