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八条有效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推进杞麓湖流域绿化和生态修复,对湿地、荒山荒坡、历史遗留矿山、采石场等进行生态修复,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