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杞麓湖流域内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杞麓湖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监管。

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原建成的和在建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