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等机制。

征收的杞麓湖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