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等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