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二)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治理职责;(三)安排下达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四)统筹协调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