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监督实施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职责,对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杞麓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