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种植、放养以本地物种为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底栖动物和鱼类。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种类、比例和数量,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