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的,应当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