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质、水量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环境状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