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质、水量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监测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