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
- 制定机关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沿线区域等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查处道路临时停车违法行为,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
停车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商业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停车设施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增加停车设施的供给,合理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机关、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居住小区在保障安全和基本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第四章停车管理和服务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将其相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实行政府定价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省内与本市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相当的同类城市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收费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
(一)停车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救助管理车等;
(三)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等监控记录;
(三)在按照标准设置的泊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四)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一)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停车;
(二)不得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不得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四)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管理的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违规占用人行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罚款;单位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管理设备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