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未按照规定的标线、方向、时段、时限、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