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等监控记录;(三)在按照标准设置的泊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四)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