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等监控记录;

(三)在按照标准设置的泊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四)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