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供给第十八条有效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