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商业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