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一)停车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救助管理车等;(三)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