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