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