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停车;(二)不得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三)不得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四)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管理的设备设施;(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