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停车;

(二)不得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三)不得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四)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管理的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