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分的配建停车泊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不得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