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统一采集和处理各类停车设施的信息与数据,接入智慧城管系统和公安交管技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与数据互联互通。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将其相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