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统一采集和处理各类停车设施的信息与数据,接入智慧城管系统和公安交管技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与数据互联互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将其相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