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