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