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供给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