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七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