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设施。专用停车场,是指专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沿线区域等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