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停车场服务时应当遵守停车场有关规定,安全文明停车。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