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设施相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从事停车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