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第十条有效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