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