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供给第十三条有效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增加停车设施的供给,合理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