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的,应当按照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