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月14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城乡风貌特色,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规范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比例、区位以及其他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置方案。详细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管理要求。
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破坏城市容貌和建筑风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情形。
利用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等;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利用公共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办理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期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二十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期限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办理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许可期满的,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
第三章安全管理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加强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二)未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的;
(三)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准予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接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