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加强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