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