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