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十六条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当由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