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