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