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并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