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行为举报、投诉的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