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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置人搬迁、注销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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