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